(2016)渝0104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重庆镄滕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镄滕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4民���1号申请人重庆镄滕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金色世纪花园7-8号门面,组织机构代码07726538-1。法定代表人黄登仕。申请人重庆镄滕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2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0XXXXXX7票据(转账支票,出票人为重庆镄滕物资有限公司,金额、日期、收款单位均未填写)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戴 乔代理审判员 包园园人民陪审员 杨志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悦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