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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重庆镄滕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镄滕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4民���1号申请人重庆镄滕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金色世纪花园7-8号门面,组织机构代码07726538-1。法定代表人黄登仕。申请人重庆镄滕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2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0XXXXXX7票据(转账支票,出票人为重庆镄滕物资有限公司,金额、日期、收款单位均未填写)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戴 乔代理审判员  包园园人民陪审员  杨志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悦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