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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2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秦建生与段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建生,段兆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7民初2492号原告秦建生,居民。委托代理人秦彬,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兆军,居民。原告秦建生与被告段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方圆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建生的委托代理人秦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段兆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建生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10月10日、2014年5月10日,被告两次从原告处借走现金共计44500元,并由被告亲笔书写借条两张交由原告持有,此款后经原告索要,被告未有偿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段兆军向原告秦建生偿还借款44500元及利息。被告段兆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因经营资金周转需要,被告段兆军分别于2012年10月10日、2014年5月10日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44500元,并分别于借款当日出具由被告段兆军书写的借条共两张交原告持有。两张借条分别载明:“今借秦建生现金肆万元整,¥40000,借款人段兆军,2012.10.10”及“今借秦建生现金肆仟伍佰元整,¥4500,借款人:段兆军,2014.5.10”。两次借款双方均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此款后经原告索要,被告一直未有归还。诉讼中原告将利息明确为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上述事实,有原告秦建生提供的借条及原告秦建生的委托代理人秦彬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且经本院当庭审查与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段兆军两次向原告秦建生借款共计44500元,经原告索要未有归还,已构成违约,被告段兆军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诉讼中原告将利息明确为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允。综上,对原告秦建生要求被告段兆军偿还借款445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段兆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秦建生借款本金44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22日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被告段兆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2.5元,由被告段兆军承担。该费用原告秦建生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秦建生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12.5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方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李祥书 记 员  陆剑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够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未约定逾期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