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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5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海斌与田艳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斌,田艳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455号原告:张海斌。被告:田艳峰。委托代理人:张洪庆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斌诉被告田艳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海斌负担。审判员  赵会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苗清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