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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民初2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卢樟阳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支公司、袁顺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樟阳,袁顺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2429号原告卢樟阳,男,200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法定代理人卢宗成(系原告的父亲),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陈吉庚,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顺生,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樟阳与被告袁顺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卢樟阳于2016年4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樟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卢樟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樟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100元(原告已预交),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退还。代理审判员  张钊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韦 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