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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丁某甲与丁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甲,丁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1022号原告:丁某甲。法定代理人:曹某,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李岩,泗县丁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某乙,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甲诉被告丁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甲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丁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谦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