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2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陈社玖与孙续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社玖,孙续团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2793号原告陈社玖。被告孙续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社玖与被告孙续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社玖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社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社玖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社玖负担。审判员 丁铁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