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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2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陈社玖与孙续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社玖,孙续团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2793号原告陈社玖。被告孙续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社玖与被告孙续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社玖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社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社玖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社玖负担。审判员  丁铁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