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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包国军与潘德平、周雪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国军,潘德平,周雪梅,余素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626号原告:包国军。被告:潘德平。被告:周雪梅。被告:余素娥。原告包国军与被告潘德平、周雪梅、余素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薛君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国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包国军负担。审 判 长  叶华杰人民陪审员  杜志才人民陪审员  杨文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毛律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