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2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刘惠民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惠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645号罪犯刘惠民,男,汉族,初中文化,1954年11月27日出生,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9日作出(2002)镇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惠民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赃款人民币三十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8日作出(2004)苏刑执字第26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惠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刑期至2023年7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分别于2005年12月26日、2007年4月11日、2008年10月7日、2010年4月13日、2011年6月29日、2013年4月19日作出(2005)、(2007)、(2008)、(2010)、(2011)、(2013)宁刑执字第8176号、第1151号、第6256号、第2474号、第3484号、第198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惠民减去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至2017年7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刘惠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刘惠民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三次监狱表扬、财产刑未履行,赃款未退出。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刑执行、民事赔偿、退赃情况核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惠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惠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