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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11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原告营口市老边区灌溉管理处诉被告郜永志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市老边区灌溉管理处,郜永志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11民初697号原告营口市老边区灌溉管理处。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法定代表人XX,系该处主任。被告郜永志,男,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路南镇城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市老边区灌溉管理处诉被告郜永志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营口市老边区灌溉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天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长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