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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执字第6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王少华与单钰博、刘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少华,单钰博,刘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郸执字第640-1号申请执行人王少华。证件号码412726198709258436。被执行人单钰博。证件号码:412726199002200016。被执行人刘鑫。王少华与单钰博、刘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郸民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少华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单钰博、刘鑫的工商、房产、银行、车辆信息进行了查证,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第三人无债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单钰博、刘鑫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少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终结(2015)郸民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展贤亮审判员  展 新审判员  闫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