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许良传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良传,何庆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432号申请执行人:许良传。被执行人:何庆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4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何庆梅银行存款53259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 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皖0122执432-2号申请执行人:许良传,男,1973年9月11日生,汉族,住瑶海区芜湖路3号付4号挂户。被执行人:何庆梅,女,1977年7月25日生,汉族,住肥东县张集乡胡巷村吴北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4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吴晓伟与何庆梅系夫妻关系,位于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西路世纪云景1栋S102室登记在吴晓伟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吴晓伟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西路世纪云景1栋S102室(产权号:100227**);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沈德生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崔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皖0122执432-2号: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4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查封吴晓伟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西路世纪云景1栋S102室(产权号:100227**);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附:执行裁定书一份。注:此联交协助执行方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2016)皖0122执432-2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你院(2016)皖0122执432-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收悉。现已协助执行下列项目:一、查封被执行人查封吴晓伟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西路世纪云景1栋S102室(产权号:100227**);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此复年月日注:此联由协助执行单位退人民法院附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