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秦树生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树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871号罪犯秦树生,男,汉族。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11月25日作出(2003)桂市刑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树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原审被告人秦树生不服,提出上诉;广西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9日以(2004)桂刑复字第4号刑事判决,驳回原审被告人秦树生上诉,支持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撤销原判,认定被告人秦树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4月28日交付执行。2007年8月12日经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6月24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1年11月、2014年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至2023年8月23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秦树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秦树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监狱表扬,2013、2014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11月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9.15分。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秦树生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树生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21年8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蔡 勇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蒙佩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