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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2016民初201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字第2012号原告:郭某,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陈某,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吴雪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黎晓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