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嫩法执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柏康中西医结合医院与李占成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柏康中西医结合医院,李占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嫩法执字第734号申请人齐齐哈尔柏康中西医结合医院。法定代表人王恩祥。被申请人李占成,男。本院在齐齐哈尔柏康中西医结合医院申请执行李占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李占成位于同兴煤矿的采煤机配件在另案执行中。因李占成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嫩江县人民法院(2015)嫩商初字第73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