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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民终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沙河市南高红旗联合车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民终1216号上诉人沙河市南高红旗联合车队。住所地河北省沙河市京广路。法定代表人乔书海,该车队队长。上诉人沙河市南高红旗联合车队(以下简称红旗车队)不服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16)冀0582民初57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红旗车队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上诉理由为:一、上诉人在起诉书中的主要理由是:沙河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没有向上诉人送达(2015)沙劳人裁字第8号仲裁裁决书。沙河市人民法院要求上诉人提交(2015)沙劳人裁字第8号仲裁裁决书和该裁决书送达时间证明后才能立案是错误的。二、上诉人的起诉符合立案条件,沙河市人民法院应该立案受理。上诉人是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的组织、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该案属于沙河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沙河市人民法院应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终局裁决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经核实,沙河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诉人与解卫强的劳动争议案件后,通过邮政专递向上诉人送达了举证通知、开庭通知等材料。后双方均到庭参与了仲裁庭审程序。作出裁决后,沙河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22日同样通过邮政专递向上诉人送达了(2015)沙劳人裁字第8号仲裁裁决书,邮政公司也向沙河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出示了已经送达的凭证。2016年3月11日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上诉人与解卫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的起诉日期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期限。原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并无不妥。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兵刚审 判 员  温立营代理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尚文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