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旭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620号原告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法定代表人苗永丰,总经理。被告杜旭东,男,汉族,1990年1月10日出生。原告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旭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杜旭东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杜旭东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杜旭东的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家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