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2民初2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毕树东与王恩广等2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树冬,王恩广,寇学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2235号原告毕树冬,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巴林左旗。被告王恩广,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寇学海,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树冬与被告王恩广、寇学海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树冬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恩广、寇学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毕树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树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东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