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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20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泗县支行与陈仙军、王晴宜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泗县支行,陈仙军,王晴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207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泗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嵊泗县。负责人毛啸洪,行长。被执行人陈仙军。被执行人王晴宜。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仙军、王晴宜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5)舟普商特字第7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拍卖变卖二被执行人共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安康花园2号楼102室的房产。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仙军、王晴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暂缓处置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房产。目前,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泗县支行在本案中的债权的已受偿100000元,未受偿4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207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 憬代理审判员  齐培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严文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