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财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征远申请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征远,赵雯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财保67号申请人张征远,男,1972年10月20日生,汉族,居民,秦川仪表厂职工。。被申请人赵雯,女,1971年10月24日生,汉族,居民。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间存在经济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陕A1XL**号小轿车予以诉前财产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关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征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赵雯所有的陕A1XL**号小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 轩审判员 罗瑞谋审判员 闫 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