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92行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丁莲芳诉辽宁省康平监狱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莲芳,辽宁省康平监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192行初153号原告丁莲芳,女,1946年10月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康平县。委托代理人夏景泰,男,1943年6月,汉族,住址辽宁省康平县。被告:辽宁省康平监狱,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北三家子。法定代表人:姜丰浩,系监狱长。委托代理人:刚百千,系被告单位公职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祥,系辽宁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莲芳诉被告辽宁省康平监狱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原告的申请内容对原告进行了公开,现原告丁莲芳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丁莲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莲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丁莲芳承担。审判员 黄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