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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2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原告黎孝建诉被告岳芹丰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川1922民初394号原告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蒋德,男。被告岳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涛,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诉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黎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和要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00元,由原告黎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