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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王奇志与尹训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奇志,尹训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402号申请执行人王奇志,女,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高唐县棉麻公司职工,住高唐县迎春街30号1号楼1单元301室。被执行人尹训锋,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高唐县纪委职工,住高唐县百盛居*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王奇志与被执行人尹训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的(2016)鲁1526民初2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奇志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尹训锋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均无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尹训锋在中国工商银行高唐县支行的工资账户已作轮候冻结,申请执行人王奇志书面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执行标的金额本金20150元及利息(待计算),均未执行,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6民初2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和旺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李忠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善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