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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子仁,孙红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7执301号申请执行人崔子仁,男,住所地封丘县,委托代理人范志立,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被执行人孙红亮,地址封丘县。崔子仁与孙红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的(2015)封民初字第1898号民事调解书,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的(2015)封民初字第189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红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崔子仁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红亮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房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孙红亮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崔子仁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孙红亮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崔子仁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利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