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代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1360号原告代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减半收取)由原告代某负担。审 判 长 张红卫审 判 员 李 肖人民陪审员 杨 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冰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