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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代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1360号原告代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减半收取)由原告代某负担。审 判 长  张红卫审 判 员  李 肖人民陪审员  杨 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冰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