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终1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武清区黄花店镇二街村民委员会与诸葛德华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诸葛德华,天津市武清区黄花店镇二街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民终19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诸葛德华,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兆斌,天津吴兆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武清区黄花店镇二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花店镇二街村。法定代表人周振中,主任。上诉人诸葛德华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二初字第2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人民法院查明,原、被告曾于2006年5月签订了租赁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原告将村铸造厂租赁给被告使用,租金为每年15000元,该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均按约履行义务。2012年5月1日,原告在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的情况下,与被告重新订立了一份新的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将原租赁协议解除,由被告继续租赁原告村铸造厂,租赁期为2012年5月1日至2062年5月1日,被告每年向原告支付租金10000元。该协议另约定,因所租铸造厂内的厂房及6间平房年久失修,为保安全由被告将厂房及6间平房拆除翻建,新建的厂房归被告所有。协议签订后,被告对原告所有的厂房进行了拆除翻建,并先后向原告支付了2012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的租金。2015年4月9日,原告提起诉讼,以其与被告所签的租赁协议违反民主程序及被告与原告当时的负责人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另查明,原、被告所签的租赁协议后附有2页20名村民代表签字的纸张,该纸张上除村民代表签字外无其他内容。其中村民代表张炳智、赵建国、王学明三人的签名经鉴定非本人所签。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5月1日订立租赁协议的决定,没有会议记录,也未经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再查明,原、被告均认可双方曾于2006年5月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一事,但双方不能提供该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且双方对该合同所约定的租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被告于2012年5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审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故对被告辩称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予认可。原告称在签订租赁协议时,被告与原告当时的负责人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但并未举证证明被告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对该主张不予采信。但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协议并未采取召开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提请村民会议进行讨论决定,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应为无效,故原告关于确认其与被告2012年5月1日签订的租赁协议无效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天津市武清区黄花店镇二街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诸葛德华于2012年5月1日签订的租赁协议无效。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担负。原审人民法院判决后,上诉人不服,认为双方于2006年5月签订的租赁协议合法有效,于2012年5月1日签订新的租赁协议,约定将原协议解除,由上诉人继续租赁村铸造厂,该协议真实有效,为此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认为租赁协议租期超过五十年且租金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不升反降,说明协议不公平,存在暗箱操作和恶意沟通,为此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人民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上诉人未提交新的证据。案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于2012年5月1日与被上诉人签订租赁协议真实有效,但经查,该协议的签订没有经过民主议定程序,村民代表的签字经鉴定不真实,且该协议存在期限超长、价格极低等诸多问题,故原审人民法院据此判决认定该协议无效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诸葛德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 妍审 判 员 王 路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仇 维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