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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民初02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郑宏杰与湖州凤凰新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文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宏杰,湖州凤凰新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文财,李杰,沈小春,沈忠林,闵毛宝,戴建坤,赵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02265号原告:郑宏杰。被告:湖州凤凰新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海明商住广场C、D、E幢二层海明商业街7-8号。法定代表人:沈忠林。被告:陈文财。被告:李杰。被告:沈小春。被告:沈忠林。被告:闵毛宝。被告:戴建坤。被告:赵新华。原告郑宏杰诉被告湖州凤凰新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文财、李杰、沈小春、沈忠林、闵毛宝、戴建坤、赵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晓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