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2民初02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郑宏杰与湖州凤凰新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文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宏杰,湖州凤凰新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文财,李杰,沈小春,沈忠林,闵毛宝,戴建坤,赵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02265号原告:郑宏杰。被告:湖州凤凰新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海明商住广场C、D、E幢二层海明商业街7-8号。法定代表人:沈忠林。被告:陈文财。被告:李杰。被告:沈小春。被告:沈忠林。被告:闵毛宝。被告:戴建坤。被告:赵新华。原告郑宏杰诉被告湖州凤凰新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文财、李杰、沈小春、沈忠林、闵毛宝、戴建坤、赵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晓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