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执5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与叶娜英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叶娜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5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住所地漳平市。负责人邱永林,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志雄,男,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叶娜英,女,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原住漳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19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叶娜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娜英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叶娜英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叶娜英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叶娜英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220000元为上限。五、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的,被执行人自行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但在查封期间,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人民陪审员 李 振 清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