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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字1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周金喜与张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喜,张文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字1369号原告周金喜。被告张文志。原告周金喜与被告张文志同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发现,被告以提供劳务为诱向原告预借劳务款,钱财到手后既不提供劳务,又躲避还债。本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涉嫌诈骗,宜先由公安机关侦察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金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才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