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字1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周金喜与张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喜,张文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字1369号原告周金喜。被告张文志。原告周金喜与被告张文志同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发现,被告以提供劳务为诱向原告预借劳务款,钱财到手后既不提供劳务,又躲避还债。本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涉嫌诈骗,宜先由公安机关侦察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金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才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