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2民初2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陈新良与丁斌双,乌鲁木齐现代农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良,丁斌双,乌鲁木齐现代农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2民初2556号之一原告:陈新良,男,汉族,1956年12月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告:丁斌双,男,汉族,1971年12月1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告:乌鲁木齐现代农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36号。法定代表人:杨磊,乌鲁木齐现代农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良与被告丁斌双、乌鲁木齐现代农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新良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丁斌双、乌鲁木齐现代农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价值2888992.6元的财产,并以陈新良、李桂兰、李桂仙、李佳昱、陈子熏的房产为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新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丁斌双、乌鲁木齐现代农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价值2888992.6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俪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