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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2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与吴攀华、刘永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吴攀华,刘永红,殷希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2执2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住所地涟源市。负责人杨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攀华,居民。被执行人刘永红(吴攀华之妻),居民。被执行人殷希良,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攀华、刘永红、殷希良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5)涟民二初字第66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1、由被执行人吴攀华、刘永红在2020年4月15日前,按等额本息方式,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贷款本金2530000元及按年利率7.82%从2015年8月11日开始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2、具体还款方式为:2015年8月11日至2016年4月10日,每月偿还利息17036.74元,2016年4月11日到2020年4月15日,每月偿还借款本息60585.85元。每月偿还借款本息的最后期限为当月的10号。3、如被执行人吴攀华、刘永红未按上述约定还款,申请执行人有权就全部的债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对逾期还款的本金按年利率11.73%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吴攀华、刘永红收取逾期利息;4、被执行人殷希良对被执行人吴攀华、刘永红的上述债务有连带清偿义务,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吴攀华、刘永红追偿;5、负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19128元。6、负担申请执行费27953元。后被执行人未按调解内容自觉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的抵押物因当地经济下行,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抵押物处置困难,故本案暂不宜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攀华、刘永红、殷希良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严楚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映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