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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李建平、林秀青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李建平,林秀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民初89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住所地三明市列东。负责人黄学松,行长。委托代理人曾德钰,男,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委托代理人刘振华,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将乐县。被告李建平,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林秀青,女,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被告李建平、林秀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于2016年4月28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6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80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负担。审判员  郑文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雨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