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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罗云连、梁某等与黄知宪、袁宁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云连,梁某,梁倩美,黄知宪,袁宁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执68号申请执行人罗云连,女,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申请执行人梁某。申请执行人梁倩美,女,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被执行人黄知宪,男,汉族,怀集县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住广东省怀集县。居民身份号码×××051X。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正在服刑之中。被执行人袁宁贵,男,汉族,广东省怀集县人,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1137。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现正在服刑之中。关于申请执行人罗云连、梁某、梁倩美与被执行人黄知宪、袁宁贵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肇中法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罗云连、梁某、梁倩美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执行该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经查明,被执行人的户籍及其财产均位于怀集县人民法院的辖区内。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户籍及其财产均位于怀集县人民法院的辖区内,为了提高执行效率,可指定怀集县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由怀集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的(2014)肇中法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六判项。二、本院的(2016)粤12执68号案作销案处理。三、本裁定书由怀集县人民法院送达各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庆光审判员  张国良审判员  龙建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