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执字第00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聂春香与成传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执字第00704号聂春香与成传官、张国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鄂阳新民兴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聂春香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8,653.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国安应承担赔偿款4,930.70元已付清,被执行人成传官应承担的赔偿款23,722.90元因其银行无存款,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未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阳新执字第007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章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