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4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李何仔与崔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何仔,崔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259号原告:李何仔,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身份证号码:×××3411。被告:崔伟,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身份证号码:×××4814。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何仔诉被告崔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何仔以与被告崔伟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何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何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何仔负担,另25元予以退回。多收的88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黄豪新人民陪审员 杨志明人民陪审员 赖 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铸诚速 录 员 赖心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