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5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5民初319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查尔李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