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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5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5民初319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查尔李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