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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监利执字第0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吴琼琼与代威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琼琼,代威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执字第000269号申请执行人吴琼琼,女。被执行人代威威,男。本院在执行吴琼琼与代威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鄂监利民初字第010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永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平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