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冉军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821号罪犯冉军,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铜仁地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8日作出(2012)汕南法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冉军犯抢劫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冉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冉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冉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次;2015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8月获得表扬,已缴纳罚金11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冉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该犯属数罪并罚,综合上述情况,本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一年的建议调整为十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冉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扬审 判 员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雯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