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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2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XX亮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715号罪犯XX亮,男,汉族,文盲,1948年11月20日出生,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4日作出(2001)扬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亮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对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7日作出(2003)苏刑执字第61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XX亮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至2023年4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分别于2005年12月26日、2008年12月30日、2011年4月11日、2013年1月15日作出(2005)、(2008)、(2011)、(2012)宁刑执字第8044号、第9855号、第1925号、第1163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XX亮减去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XX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XX亮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未履行,赃款未退出。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南京监狱罪犯财产刑执行、民事赔偿、退赃情况核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XX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未退出赃款,应当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