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102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哈拉沁村民委员会与赵来栓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哈拉沁村民委员会,赵来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2民初1983号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哈拉沁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哈拉沁村。负责人王小东,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司颖雪,内蒙古法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来栓,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哈拉沁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赵来栓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后,被告赵来栓在答辩期限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涉及异议人的房屋物权,属重大财产利益,案情复杂,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之间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按纠纷性质及涉案财产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赵来栓提出的管辖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春燕审 判 员  董丽芳人民陪审员  张 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