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国网福建永安市供电有限公司与永安市丰源化工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福建永安市供电有限公司,永安市丰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172号原告国网福建永安市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东坡路98号。法定代表人余朝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庆鸿,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邓文楷,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永安市丰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小陶镇大陶口村。法定代表人吴玉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国清、王辉(实习),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国网福建永安市供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安市丰源化工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国网福建永安市供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永安市丰源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27560.46元财产,并以自有房产为财产保全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告永安市丰源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或冻结上述被告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保全价值以1027560.46元为限。二、查封原告国网福建永安市供电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永安市燕江中路936号6幢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永房权证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永国用2013第40165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潘 昕审 判 员 徐 娟人民审判员 林燕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永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