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交执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游全明与被申请人王二小、王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全明,王二小,王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交执字第00222号申请执行人游全明,男,1982年7月生,汉族,交城县水峪贯镇长树村人,农民,现住本村。被执行人王二小(王忠强),男,1969年5月生,汉族,交城县北关街人,城镇居民,现住交城县北关街。被执行人王丽丽,女,1970年1月生,汉族,交城县北关街人,城镇居民,现住交城县北关街(王二小的妻子)。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交民初字第001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交执字第0022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明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彦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