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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91民初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湖北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591民初00159号原告湖北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开发区深圳路二18-7号。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敏,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崔楚慧,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徐燕,1975年11月5日出生。原告湖北安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诚物业公司)诉被告徐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梅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诚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敏、崔楚慧,被告徐燕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诚物业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所入住的小区业主委员会--畔山林语小区业主委员会分别于2011年10月16日、2015年1月31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协商约定小区物业服务费自2012年6月1日起按照1.1元/㎡/月收取。2015年1月1日被告将房屋改为私家餐馆。被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共计6290元物业服务费未缴纳给原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629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556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徐燕辩称,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被告之前在该小区内居住时停在小区内的车辆被砸坏,原告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家里的物品被盗后原告也不能提供监控录像,原告在服务不到位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是不合理的。被告从来没有看见过原告所说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商用房收取双倍物业费的规定并不知情。经审理查明,徐燕是宜昌市城东大道38号畔山林语小区1-101室的业主,住房面积为158.86m2。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系安诚物业公司,其分别于2011年10月10日和2015年1月31日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第一份合同期限为2011年10月16日至2014年12月31日,第二份合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两份合同均约定:物业服务费1.1元/㎡/月,住宅物业通过合法手续改为商用的,物业服务费双倍计收。还约定了物业服务内容包括共用设施的日常维修、公共区域绿化和环境卫生、维护公共秩序等。《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均在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公布。徐燕自2014年1月到2015年12月两年未缴纳物业服务费,期间安诚物业公司多次向徐燕发过费用催收函。还查明,徐燕于2014年10月将畔山林语小区1-101室房屋出租给他人经营私家餐馆,徐燕与承租人约定物业服务费由承租人交给徐燕,再由徐燕交给物业公司。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费用催收回执、费用催收通知书、律师函、《物业服务合同》、安诚物业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安诚物业公司与畔山林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为被告在内的小区所有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小区业主之一,虽2015年将房屋出租给了他人,但承租人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且被告与承租人也约定由被告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故原告要求被告缴纳物业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没有告知其商用房要双倍计收物业费,但原告已将《物业服务合同》张贴公布,被告不能以不知道合同内容为由不履行合同义务,该抗辩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应支付原告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物业费共计6290元(158.86㎡×1.1元/㎡×12个月+158.86㎡×2.2元/㎡×12个月)。原告在提供物业服务中亦存在瑕疵,被告抗辩不应支付违约金的理由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6290元。二、驳回原告湖北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燕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梅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文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