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760-2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06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得力文体经营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瑞雪劳保用品商行,深圳市德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得力文体经营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瑞雪劳保用品商行,深圳市德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760-2766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丁亮。委托代理人肖革文,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敏敏,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得力文体经营部,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经营者黄俊群。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瑞雪劳保用品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经营者���凤英。被告深圳市德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彭依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得力文体经营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瑞雪劳保用品商行、深圳市德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七案中,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七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3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75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颖人民陪审员 张 能 汉人民陪审员 陈 李 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涛(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