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刑更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罪犯陈国雄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国雄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刑更516号罪犯陈国雄,男,195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江永县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本院于1999年6月15日作出(1999)永中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国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0000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18日作出(1999)湘刑复字第6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1999年12月4日交付执行。2001年11月1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4年2月1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八年。2007年11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0年12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1月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丽斌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指派郑贵增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国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59.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陈国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国雄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国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16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馨瑶审 判 员 谢 琼代理审判员 廉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