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2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何德建与瑞安市顺风汽车配件厂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德建,瑞安市顺风汽车配件厂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2419号原告何德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彭如安,瑞安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瑞安市顺风汽车配件厂,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海光工业区海光路49号。法定代表人潘玉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晓勇,瑞安市塘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德建与被告瑞安市顺风汽车配件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德建于2016年4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何德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德建撤回对被告瑞安市顺风汽车配件厂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依法予以免收。审判员 黄鸥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