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民重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徐元勇与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元勇,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重初字第9号原告徐元勇,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代理人马玲燕,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28号。法定代表人陈尚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常朴,男,1946年出生,汉族,住肥城市汶阳镇,系该公司法制办副主任。委托代理人聂克海,男,1953年出生,汉族,住肥城市汶阳镇,系该公司法制办副主任。被告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28号。负责人李成阔,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肥城市新城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元勇与被告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元勇撤回起诉。审判员 尹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