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执异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韩克与山东省鲁维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克,山东省鲁维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执异34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韩克,。被执行人山东省鲁维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法定代表人马基永,执行董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在执行韩克与山东省鲁维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即(2016)鲁0302执579号一案中,异议人韩克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韩克又以其与被执行人山东省鲁维制药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并执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行的韩克与山东省鲁维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即(2016)鲁0302执579号一案,异议人韩克与被执行人山东省鲁维制药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并执行完毕。异议人韩克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韩克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卫雁冰审判员 赵盛国审判员 邢 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