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2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宋某、胡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胡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82刑初7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襄阳市,公民身份号码420602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襄阳市襄城区东街居委会*组,现住安陆市府城办事处中山街东城二巷6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陆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胡某,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安陆市,公民身份号码4209821990********,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安陆市洑水镇营盘山林场村***号,现住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太白大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4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安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陆市第一看守所。安陆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胡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先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7日至19日,被告人宋某、胡某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出资购进8台“飞禽走兽”赌博机、8台“金八万”赌博机、2台“捕鱼机”,租用安陆市府城办事处中山街东城二巷6号民房开设赌场。2015年11月19日16时许,安陆市公安局民警将该赌场查获。案发后,经安陆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鉴定,被收缴的18台赌博机,属擅自改装设置并具有上分赌博功能的电子游艺设备。为证实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胡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胡某当庭接受指控,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7日至19日,被告人宋某、胡某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出资购进8台“飞禽走兽”赌博机、8台“金八万”赌博机、2台“捕鱼机”,租用安陆市府城办事处中山街东城二巷6号民房开设赌场。2015年11月19日16时许,安陆市公安局民警将该赌场查获。案发后,经安陆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鉴定,被收缴的18台赌博机,属擅自改装设置并具有上分赌博功能的电子游艺设备。以上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董某、袁某、张某、郭某、尹某、高某甲、高某乙、许某、汪某、吴某、史某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胡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辩认笔录;5、视听资料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胡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5日起至2016年10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耀龙审 判 员 毛翠娥人民陪审员 杨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娟附相关法条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