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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民初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任艳与代建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艳,代建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第801号原告任艳,女,1982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沧县。委托代理人皮景明,河北锐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代建东,男,1973年10月2日,汉族,住沧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新华东路6号报业大厦。代表人刘继青,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君,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艳与被告代建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艳于2016年4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任艳承担。审 判 长  贺淑芬人民陪审员  张立喜人民陪审员  邵玉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