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国俊,赵法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7执391号申请执行人郭国俊,男,住所地封丘县,委托代理人岳建国,律师被执行人赵法雨,地址封丘县。委托代理人王秀丽,所在单位推荐的人郭国俊与赵法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封丘县人民法院(2015)封民初字第628号,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2015)封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法雨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郭国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法雨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房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赵法雨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郭国俊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赵法雨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郭国俊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利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